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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建乾商初字第28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方枕文与李建元、方杭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枕文,李建元,方杭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建乾商初字第284号原告方枕文。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方永平。被告李建元。被告方杭珍。原告方枕文诉被告李建元、方杭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3500元并支付利息1995元(该利息按月利率1%计算自2010年7月19日至2015年4月14日);2、承担本案诉讼费。庭审中,原告补充陈述被告李建元已归还了2000���利息,故利息部分诉讼请求不再主张,同时超出诉讼请求所主张利息的5元折抵本金,现变更诉讼请求1为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3495元。本院于2015年8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徐超独任审判,于2015年9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方枕文的委托代理人方永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建元、方杭珍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查明,被告方杭珍于2010年7月19日向原告方枕文借款人民币3500元,月利率按一分计算,但被告方杭珍至今尚欠借款本金3495元的事实清楚。另查明,被告李建元、方杭珍于1985年10月16日登记结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建元、方杭珍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方枕文借款本金人民币3495元。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李建元、方杭珍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徐 超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吴志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