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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谯执字第0120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罗思好与岳建、王玉玲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思好,岳建,王玉玲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谯执字第01206-1号申请执行人:罗思好,男,1974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亳州市谯城区,现住谯城区。被执行人:岳建,男,1977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亳州市谯城区。被执行人:王玉玲,女,1981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于2015年4月24日作出(2015)谯民一初字第02002号民事裁定书,对申请执行人罗思好在审理中诉讼保全提供的担保物罗思好所有的位于谯城区光明西路帝景华庭小区7、17号商住楼106铺予以查封,现该案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罗思好申请解除对上述财产的查封,经审查,罗思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罗思好所有的位于谯城区光明西路帝景华庭小区7、17号商住楼106铺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春芳审判员  颜景雷审判员  王 利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王晓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