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富商初字第1524-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浙江保利电梯导轨制造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力菱电梯配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保利电梯导轨制造有限公司,佛山市力菱电梯配件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富商初字第1524-2号原告:浙江保利电梯导轨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美英。委托代理人:徐白鸽,浙江恩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佛山市力菱电梯配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德杰。委托代理人:黎文杰。委托代理人:樊长庄,广东引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保利电梯导轨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力菱电梯配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保利电梯导轨制造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保利电梯导轨制造有限公司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保利电梯导轨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26元(预收19787元),减半收取5263元,保全费3870元(预收5000元),合计9133元,由原告浙江保利电梯导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马骏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孙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