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镶民初字第38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吉某某与丽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镶黄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某某,丽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镶黄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镶民初字第385号原告吉某某,男,蒙古族。被告丽某某,女,蒙古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某某诉被告丽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协议离婚,原告吉某某于2015年09月0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吉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予以免收。审判员 李 昇 香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同嘎拉嘎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