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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锦江民初字第222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成都维仕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唐光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维仕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唐光海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锦江民初字第2222号原告成都维仕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法定代表人廖世宏,成都维仕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丹,女,1991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系成都维仕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刘愿,女,1988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系成都维仕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被告唐光海,男,1973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省双流县。原告成都维仕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光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成都维仕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维仕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唐光海的起诉,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维仕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唐光海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72元,公告费600元,共计1272元,由原告成都维仕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李洪琳人民陪审员  刘淑蓉人民陪审员  胡士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王渭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