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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全民一初字第2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欧胜梅与全南家家休闲超市劳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胜梅,全南家家休闲超市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全民一初字第232号原告欧胜梅,女,1963年11月7日出生,汉族。被告全南家家休闲超市。法定代表人刘丽涛,系该超市投资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欧胜梅与被告全南家家休闲超市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欧胜梅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欧胜梅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胜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元,由原告欧胜梅承担。审判员  刘裕峰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高国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