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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綦法行非审字第0017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重庆市綦江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诉周春林其他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市綦江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周春林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綦法行非审字第00177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綦江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古南街道南门路,组织机构代码00931220-3。法定代表人陈晓军,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邹晓鹏,重庆市綦江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执法监察队队长。委托代理人XX,重庆市綦江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执法监察队队员。被执行人周春林,男,生于1981年1月18日,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申请执行人重庆市綦江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周春林其他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一案,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执行人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重庆市綦江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撤回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谭 毅人民陪审员 王 英人民陪审员 邹洪芳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魏永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