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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克东执字第29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3-05

案件名称

邹凡辉申请执行东彦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克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凡辉,东彦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克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克东执字第293号申请执行人邹凡辉,男。被执行人东彦民,男。邹凡辉申请执行东彦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克东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3日作出的(2015)克东民初字第80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权利人邹凡辉于2015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金钱义务40,000.00元,下欠部分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克东民初字第80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金宝审判员  汤德忠审判员  杨 军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吕博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