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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执字第0079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韩玉平、韩玉进与王春林股权转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执字第00792号申请执行人韩玉平。申请执行人韩玉进。委托代理人韩玉平,即上述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王春林。韩玉平、韩玉进与王春林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太商初字第00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判决书,王春林支付韩玉平、韩玉进股权转让款25.6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本案受理费21900元由蔡荣付、唐红新、王春林负担。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房产、证券、存款等财产情况。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5年8月,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轮候查封的房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太商初字第006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王惠生执行员  金永华执行员  李卫平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吴 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