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利州民初字第324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元市利州区支行与被告余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元市利州区支行,余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利州民初字第3247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元市利州区支行,住所地:广元市利州区南河北京路东段381号。负责人:王顺林,系行长。委托代理人:董文果,四川天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余伟,男,汉族,生于1988年12月29日,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元市利州区支行与被告余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元市利州区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惠淋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谢强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