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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辽执恢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张国军与吉林���纸鹤纸业有限公司执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辽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国军,吉林千纸鹤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辽执恢字第12号申请执行人张国军。被执行人吉林千纸鹤纸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张国军与被执行人吉林千纸鹤纸业有限公司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辽民一初字第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拍卖机构对被执行人所有(使用)的房屋和土地使用权进行评估、拍卖。现被执行人提出申诉正在审查,请求延期拍卖;被执行人请求对相关附属设施补充评估,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正在对附属设施补充评估。因申诉审查和补充评估不能在执行期限内完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辽民一初字第3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终结情形消失后,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洪涛审判员  赵怀瑜审判员  崔 鹏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金宝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