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舍民初字第21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陈国秀与林志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国秀,林志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舍民初字第210号原告:陈国秀,女,1939年6月16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大安市。被告:林志富,男,汉族,现住大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国秀诉被告林志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国秀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此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在庭外自行解决纠纷。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处分权利,本案无继续审理的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国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作瀚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华卫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