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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舍民初字第21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陈国秀与林志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国秀,林志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舍民初字第210号原告:陈国秀,女,1939年6月16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大安市。被告:林志富,男,汉族,现住大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国秀诉被告林志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国秀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此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在庭外自行解决纠纷。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处分权利,本案无继续审理的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国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作瀚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华卫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