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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新民初字第36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邬文鹃与四川泛华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新民初字第3611号原告邬文鹃,女,汉族。被告四川泛华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俊先。本院在审理原告邬文鹃诉被告四川泛华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9月2日收到原告邬文鹃向本院寄交的《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泛华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邬文鹃撤回对被告四川泛华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邬文鹃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航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邓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