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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崂执字第8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李悦与蓝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悦,蓝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崂执字第811号申请执行人李悦,女,1989年6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青岛市市北区。被执行人蓝谦,男,1985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崂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悦与被执行人蓝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李悦于2015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崂执字第81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丁 究审判员 王思清审判员 侯 睿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于海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