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安民初字第54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余爱军、叶百堂等与何国强、方莲娣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爱军,叶百堂,何国强,方莲娣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安民初字第540号原告余爱军。原告叶百堂。二原告委托代理人汪武祥。被告何国强。被告方莲娣。本院在审理原告余爱军、叶百堂与被告何国强、方莲娣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余爱军、叶百堂于2015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爱军、叶百堂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爱军、叶百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已减半),由原告余爱军、叶百堂负担。审 判 长 陈 浩代理审判员 黄银霞人民陪审员 王俊涛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阚晓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