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民一初字第17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王宁、戚兴旺等与平顶山市同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静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宁,戚兴旺,平顶山市同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静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民一初字第172-1号原告王宁,住商丘市。原告戚兴旺,住商丘市。被告平顶山市同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湛河区。法定代表人李静,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李静。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宁、戚兴旺诉被告平顶山市同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宁、戚兴旺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冻结平顶山市同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静银行存款750万元或者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王宁、戚兴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平顶山市同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静银行存款75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担保人吴争名下的证号为商丘市房权证2006字第××号房产,查封担保人杨群英名下的证号为商丘市房权证2006字第××号房产,查封担保人张和平名下的证号为商丘市房权证2005字第××号房产,查封担保人邓士丽名下的证号为商丘市房权证2013字第××号房产,查封担保人刘翠侠名下的证号为商丘市房权证2011字第××号房产,查封担保人王宝红名下的证号为商丘市房权证2013字第××号房产,查封担保人田齐伟名下原商丘县人民政府颁发的证号为房屋所有权证字第××号房产,查封担保人李云名下商丘市人民政府颁发的证号为房屋所有权证私房字第××号房产,查封担保人XX远、王娜名下的证号为宁陵县房权证2011字第××号房产,查封担保人王超名下的证号为宁陵县房权证2010字第××号房产,查封担保人戚兴旺名下的证号为宁陵县房权证2010字第××号房产,查封担保人邓士丽名下车牌号为豫N×××××轿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郭 玮审判员 张学朋审判员 李念武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李冰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