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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万法民初字第078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20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某公司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法民初字第07811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被告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某某,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罗洁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秦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