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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海法登字第37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大连市甘井子区红旗镇中骏船舶修配厂准予债权登记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大连市甘井子区红旗镇中骏船舶修配厂

案由

申请拍卖扣押船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全文

青岛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海法登���第375号申请人:大连市甘井子区红旗镇中骏船舶修配厂,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红旗街道湾家村,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74438575-9。法定代表人:王忠俊,厂长。申请人因大连航运集团有限公司拖欠“耘海”轮修船工程款684504元,向本院申请债权登记,要求在本院拍卖“耘海”轮成交价款中受偿,并提供双方确认的对账单。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债权登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大连市甘井子区红旗镇中骏船舶修配厂的债权登记申请。申请登记费1000元,由申请人大连市甘井子区红旗镇中骏船舶修配厂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于文斌人民陪审员  王东红人民陪审员  王 帅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邹丰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