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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社兴民初字第0006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黄某某诉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社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社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苑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社兴民初字第00068号原告黄某某,女,31岁。委托代理人姚江涛,河南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苑某某,男,35岁。本院在审原告黄某某与被告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日以双方已协议离婚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晓宇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詹兴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