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社兴民初字第0006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黄某某诉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社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社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苑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社兴民初字第00068号原告黄某某,女,31岁。委托代理人姚江涛,河南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苑某某,男,35岁。本院在审原告黄某某与被告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日以双方已协议离婚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晓宇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詹兴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