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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房民初字第096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刘×1与张×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1,张×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房民初字第09691号原告刘×1,女,1979年10月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卢永强,北京龙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1,男,1968年4月27日出生。原告刘×1与被告张×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万会兵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1及其委托代理人卢永强,被告张×1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1诉称:原、被告于2001年年底自由恋爱,同年8月30日登记结婚。2003年6月,被告因吸毒劳动教养一年零六个月。2003年7月生育一女张×2。2005年8月,被告再次吸毒被劳动教养一年零九个月,并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原、被告经法院于2005年11月10日判决离婚,随后原告带着女儿回到东北老家生活。2007年1月30日,被告劳动教期满出狱后多次打电话给原告,要求女儿的抚养权,并扬言要去东北老家找原告。因为原告深知被告的为人,考虑到老家亲戚众多,不想给家人找麻烦。原告考虑再三于2007年3月16日带着女儿张×2回到××。回来后,被告向原告承诺一定会戒毒,并且会好好的对妻子和女儿,一定重新做人。原告考虑到女儿年龄尚小,也想再给被告一次机会,二人于2007年3月19日重新登记结婚。复婚后,被告响应禁毒委号召从事社工工作帮助吸毒人员戒毒宣传。由于该工作性质长期出差,原、被告共同生活的时间并不多,所以期间二人婚姻还算稳定。2013年年初,被告不再全职从事社工工作,但也没有找其他工作,一直处于失业状态。生活期间,被告经常因琐事对原告进行辱骂殴打,进行虐待,原告无法容忍。2014年9月,原告一家搬至××号楼居住,2014年12月,被告开始逼迫原告向娘家借钱,即向原告的妹妹刘×2和妹夫刘×3借款130000元。被告还擅自在外借债和高利贷100000元,还逼迫原告在借款条上签字。被告的行为导致原告的身心受到伤害,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婚生女张×2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张×2抚养费500元,至独立生活时止。判令婚姻存续期间的债务230000元由被告偿还,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被告张×1辩称:原告起诉书内容不属实,说我威胁原告复婚不属实,我们平时确实发生过小的矛盾,说我侮辱、打骂原告不属实。每次吵架也是为了把日子过好。我对原告及孩子也很关心,我不是一个不负责任的人。跟原告的妹妹借的钱我也同意还,也不是我威胁原告签的字。原告住院期间我给原告买营养品、照顾原告,但我生病住院时原告没有给我打过一个电话,发过一个短信,没有给我做过一顿饭。原告走的时候把孩子放到邻居家,连一件衣服都没有拿,是原告母亲的主意让原告和我离婚,并不是原告的真实意愿,我还是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1年年底自由恋爱,2012年8月30日登记结婚。2003年6月,被告因吸毒劳动教养一年零六个月。2003年7月10日生育女儿张×2,现在北京市房山区××中学上学。2005年8月,被告再次吸毒被劳动教养一年零九个月,并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原、被告经本院于2005年11月10日判决离婚。后原、被告双方于2007年3月19日登记复婚。现因家庭矛盾,原告起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结婚证、(2005)房民初字第07763号民事判决书及庭审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和法庭审查核实,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本院认为,婚姻应当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应珍惜婚姻家庭。原告在被告两次劳动教养后,能够与被告复婚,足以证明双方夫妻感情基础较好。现双方虽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对感情产生一定的影响,但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在生活中,被告要与原告多沟通,珍视双方的感情。原告也需珍惜家庭,互相信任,妥善处理家庭矛盾。双方在家庭生活中,应当互相包容,互相体谅,加强沟通,正确处理生活中的各种矛盾,原、被告的婚姻关系是能够维持的,故本院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刘×1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刘×1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万会兵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丁 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