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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民五初字第19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沈阳亿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沈阳亿丰新抚置业有限公司与沈阳百姓购房服务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亿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沈阳亿丰新抚置业有限公司,沈阳百姓购房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沈河民五初字第1961号原告:沈阳亿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区金卡路16号A601门。法定代表人:黄晓辉,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金勇恒,该公司法务。委托代理人:王帅,该公司法务。原告:沈阳亿丰新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抚顺经济开发区顺大街北段。法定代表人:邱正闯,该公司执行副总裁。委托代理人:金勇恒,该公司法务。委托代理人:王帅,该公司法务。被告:沈阳百姓购房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大西路187号1211室。法定代表人:刘海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福平,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沈阳亿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沈阳亿丰新抚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百姓购房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1日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祝仰宝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沈阳亿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沈阳亿丰新抚置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金勇恒、王帅,被告沈阳百姓购房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福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沈阳亿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沈阳亿丰新抚置业有限公司诉称,2013年4月2日,二原告共同作为“甲方”与被告签订了《百姓购房网会员团购协议》,协议约定:如甲方参加2013年春夏两季房交会,则免收2个展位费用(标准展位9平/个,仅限2013年房交会)。但与被告合同约定的2个展位,在2013年房交会期间被告并未如约提供给原告。2013年4月2日,原告与沈阳四季房交会展览有限公司签订了《中国·沈阳2013春季房地产展示交易会展会服务合同》,合同约定原告认购展位150平(10×15),费用为30万元,单价为2,000元/平,合同签订后原告支付了30万元展位费,参展楼盘为“亿丰不夜城”、“新城亿丰时代广场”及“亿丰东北家居建材品牌中心”楼盘,按此标准被告未向原告提供二个展位,致使原告多支付展位费36,000元,此部分损失是由于原告违约造成的,按照法律规定,被告应给予赔偿。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展位费36,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沈阳百姓购房服务有限公司辩称,原告的诉求没有事实根据与法律依据:1、合同附件明确约定,合同期间在半年免收两个展位费,但本合同签订��期为2013年4月2日,终止日期为2013年9月15日,合同不到半年,是5个半月。所以从合同有效期来看,不符合合同约定给予原告免收两个展位费的条件。2、合同附件同时也约定,原告只有参加了春、夏两季房交会才能享受合同约定免收两个展位费的权利。而原告当年只参加了春季房交会,没有参加夏季房交会,所以不享受这项权利。综上所述,请求法庭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2日,二原告作为甲方,被告作为乙方签订《百姓购房网会员团购协议》,约定甲方将其开发的“亿丰不夜城”、“亿丰南奥国际”、“亿丰中心微公馆”部分项目为百姓购房网持百姓购房卡的会员提供专享的购房优惠价格,乙方以其公司平台对甲方上述项目销售信息开展推广传播并组织百姓购房网持百姓购房卡的会员购买,协议有效期自2013年3月15日至2013年9月15��止。在协议有效期内,甲方上述楼盘项目为乙方持会员卡提供的专享购房优惠价格政策为一卡抵三万,乙方根据楼盘销售需求和乙方持卡会员需求,及时组织会员到访甲方楼盘,组织团购。甲方同意乙方在为百姓购房卡会员提供本协议内容所包括的购房服务时,向会员收取购房服务中介费用。其中协议附件所附“百姓购房网整合宣传服务目录”约定合作期在半年(6个月)的,合作期内参展沈阳房交会免收两个展位费用(标准展位9平方米/个)(限2届),备注表明系“2013年春/夏两季展会”。同日,原告沈阳亿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作为乙方,沈阳四级房交会展览有限公司作为甲方签订《中国·沈阳2013春季房地产展示交易会展会服务合同》,约定甲方自愿申请参加“中国·沈阳2013春季房地产展示交易会”,展位号为P7,展位面积150平方米,展位费30万元,��览时间为4月18日至4月21日,撤展时间为4月22日。协议签订后,原告向沈阳四季房交会展览有限公司交纳了展位费30万元。因被告未能给原告免收两个展位费用,原告起诉来院。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百姓购房网会员团购协议》、《中国·沈阳2013春季房地产展示交易会展会服务合同》、收据等证据,经当庭质证认证,本院予以确认,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百姓购房网会员团购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照履行。根据协议内容,被告签订协议的目的系通过宣传原告所开发楼盘,依靠发展会员持百姓购房卡至原告处购房,收取购房者服务中介费用,而原告系通过被告的宣传,购房者持百姓购房卡至原告处购房,实现其销售商品房盈利的���的。房交会作为商品房的统一展示、销售平台,原告作为开发商通过参展能够获得更多的签约机会,而原告签约越多,被告就能提取更多的中介服务费。根据双方签订的团购协议附件约定,被告免收原告两个展位费用的备注中明确写明“2013年春/夏两季展会”,这说明只有原告在2013年春/夏两季展会均参展,被告才能为原告免收两个展位费用。而原告在2013年仅参展了春季展会,没有参展夏季展会,这使被告丧失了原告参展夏季展会获得签约所能提取中介服务费的机会,并不符合双方协议关于免收两个展位费用的条件约定,故现原告诉请被告赔偿两个展位费36,000元,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沈阳亿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沈阳亿丰新抚置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沈阳亿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沈阳亿丰新抚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祝仰宝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祝 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