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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民初字第007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省兴平市窗纱厂与被告马慧兰、梁宗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00771号原告陕西省兴平市窗纱厂。法定代表人史佰平,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王健磊,兴平市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慧兰,女,汉族,农民。被告梁宗帅,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省兴平市窗纱厂与被告马慧兰、梁宗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省兴平市窗纱厂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省兴平市窗纱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陕西省兴平市窗纱厂承担。审判员  马亚秋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王 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