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民初字第007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省兴平市窗纱厂与被告马慧兰、梁宗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00771号原告陕西省兴平市窗纱厂。法定代表人史佰平,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王健磊,兴平市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慧兰,女,汉族,农民。被告梁宗帅,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省兴平市窗纱厂与被告马慧兰、梁宗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省兴平市窗纱厂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省兴平市窗纱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陕西省兴平市窗纱厂承担。审判员 马亚秋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王 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