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钟祥民一初字第0026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1

案件名称

陈韶山与钟祥市粮油食品包装公司、钟祥市粮食局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钟祥民一初字第00267号原告陈韶山。被告钟祥市粮油食品包装公司,住所地钟祥市郢中镇文峰路28号。法定代表人谢传忠,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强,湖北喜祥致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钟祥市粮食局,住所地:钟祥市郢中镇中果园街6号。法定代表人邹卫国,局长。委托代理人张红芝,湖北喜祥致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李莉,湖北喜祥致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原告陈韶山诉被告钟祥市粮油食品包装公司、钟祥市粮食局劳动争议一案,原告陈韶山于2015年9月2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韶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韶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陈韶山负担。审判员陈建国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杨玉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