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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响陈民初字第0064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王同与王美兵、刘广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响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响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同,王美兵,刘广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响陈民初字第00649号原告王同,居民。被告王美兵,居民。被告刘广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同诉被告王美兵、刘广成民间借贷暨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同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同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600元,由原告王同负担。审判员  朱加荣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郑 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