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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雁民初字第54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梁作樑与西安市公共交通总公司第五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作樑,西安市公共交通总公司第五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雁民初字第5431号原告:梁作樑。委托代理人:王应兰。被告:西安市公共交通总公司第五公司。法定代表人:魏鸿,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超,该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梁作樑诉西安市公共交通总公司第五公司生命、健康、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作樑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后250元由原告梁作樑承担。审 判 长  秦 冰人民陪审员  胡均安人民陪审员  张金桂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谭 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