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建商初字第107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杜丽霞与余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丽霞,余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建商初字第1074号原告杜丽霞。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俊廷、邵璐。被告余彦。本院在审理原告杜丽霞与被告余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8月25日向原告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要求其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150元。但原告未按期交纳,也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志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王 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