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咸安民立裁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夏光金与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咸安民立裁字第3号起诉人夏光金。2015年8月本院收到夏光金的起诉状,起诉咸宁新世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咸宁新世天公司),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咸宁新世天公司继续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按合同要求交付房屋及承担违约金。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与咸宁新世天公司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明确约定了在发生争议时向咸宁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本院已明确告知起诉人应当向咸宁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但其坚持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夏光金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雷金思审判员 陈 琴审判员 余宏松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李云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