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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中立民终字第0516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成仁德因不服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成仁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中立民终字第05164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成仁德。上诉人成仁德因不服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2015)宁民立初字第0000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请求二审法院重新审查,发回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成仁德认为宁乡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在办理退休手续过程中发生错误,造成其退休工资、福利待遇减少,从而起诉宁乡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宁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求支付少发的工资、福利等合计36988元。由于宁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系社会保障行政管理机关,其与成仁德之间形成的是行政法律关系,而非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因此,成仁德以宁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不符合民事诉讼的起诉条件,依法应不予受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左 武审 判 员  谭军辉代理审判员  肖 柱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李 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