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郯执字第14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学娟与被知执行人徐慢勤、徐稳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学娟,徐慢勤,徐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郯执字第1481号申请执行人王学娟,女,197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郯城县,村民。被执行人徐慢勤,男,1983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郯城县,村民。被执行人徐稳,男,1990年3月4日出生,汉族,郯城县,村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郯商初字第1330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徐慢勤有车辆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徐慢勤所有的鲁Q6**FQ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查封、扣押。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隐匿、变卖、处分被查封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执行员 王利涛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程 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