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屏民初字第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陈章训与黄花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屏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屏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章训,黄花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屏民初字第191号原告陈章训,男,汉族,1982年2月16日出生,福建省屏南县人,住屏南县。被告黄花斌,男,汉族,1965年5月25日出生,福建省屏南县人,住屏南县。原告陈章训与被告黄花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章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花斌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1月22日,被告以购买木材需要流动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25000元,约定借款期限至2012年4月22日止,并口头约定借款利息按月利率2.5%计算。上述借款及利息,经原告多次催讨均无结果。为此,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5000元及利息(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二、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被告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黄花斌于2012年1月22日出具借条向原告借款25000元,并约定借款期限至2012年4月22日止,该款以现金方式支付。双方未在借条上约定借款利息。上述借款被告至今未还。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以及原告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明,并经本院审查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黄花斌于2012年1月22日出具借条向原告借款25000元,并约定借款期限��2012年4月22日止,事实清楚。现借款期限已届满,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院予以支持。双方未对借款约定利息,原告主张借款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黄花斌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花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陈章训借款本金25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3月9日起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5元,公告费260元,合计685元,由被告黄花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益民代理审判员 周少丹人民陪审员 张征叶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杨良芬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附判决所引用的法律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贷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