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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韶武法民一初字第67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易蓉国、韶关市通运达机器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蓉国,韶关市通运达机器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韶武法民一初字第672号原告:易蓉国。委托代理人:蔡文薏,韶关市武江区西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韶关市通运达机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越,经理。委托代理人:唐黔生,广东韶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审理原告易蓉国诉被告韶关市通运达机器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易蓉国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易蓉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易蓉国负担。代理审判员  毛文芳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姚招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