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驿执字第1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文学与被执行人驻马店慧灯节能照明光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文学,驻马店慧灯节能照明光电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驿执字第1004号申请执行人王文学,男,汉族,1962年6月1日出生。被执行人驻马店慧灯节能照明光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淑慧。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驿民初字第21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驻马店慧灯节能照明光电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驻马店慧灯节能照明光电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及其他收益13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军审判员 王永强审判员 刘春山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苏光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