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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369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重庆市森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周上天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市森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周上天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369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市森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县太平镇白云路47号,组织机构代码78421326-5.法定代表人:吴长川,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兰斌,重庆龙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周上天。上诉人重庆市森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周上天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27日作出(2015)江法民初字第00918号民事判决。重庆市森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期间,重庆市森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重庆市森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重庆市森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重庆市森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盛刚代理审判员  康 炜代理审判员  乔 艳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李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