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永执民字第420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杜小勇与胡金菊、胡金明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永执民字第4204号申请执行人:杜小勇。被执行人:胡金菊。被执行人:胡金明。被执行人:徐光焰。被执行人:浙江晨翔精工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光焰申请执行人杜小勇与被执行人胡金菊、胡金明、徐光焰、浙江晨翔精工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永康市人民法院2015年1月9日制作的(2014)金永商初字第32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7月28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目前已无法继续执行。根据上述情况,本案本次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金永执民字第4204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姜日红审 判 员 李昌林审 判 员 程圣权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代书记员 黄浙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