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扎鲁民初字第135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原告关某诉被告包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某,包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扎鲁民初字第1358号原告关某,女,1971年9月10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扎鲁特旗。诉讼代理人包美玲,内蒙古兴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包某,男,1968年3月1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扎鲁特旗。本院在审理原告关某诉被告包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包某在外打工,暂不能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宏 浩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包思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