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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阜城民初字第105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刘金亮与张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金亮,张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阜城民初字第1050号原告刘金亮,农民。被告张鑫,成年,农民。本院立案受理原告刘金亮诉被告张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刘金亮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鑫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金亮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金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4元,减半收取8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刘金亮负担。代理审判员 彭 艳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李欣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