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和民一初字第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孙某某、徐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孙某某,徐某某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和民一初字第331号原告:王某某(曾用名:王某祥),男,1971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被告:孙某某,男,1968年3月27日出生,汉族。被告:徐某某,男,1953年1月1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王某某与孙某某、徐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以两被告的保证已过保证期限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275元,(原告已预交27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姜 涛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段学旺新疆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人民法院法律文书附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