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中法执恢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珠海宝华石化经贸公司与珠海东鹏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珠海宝华石化经贸公司,珠海东鹏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珠中法执恢字第17号申请执行人:珠海宝华石化经贸公司,住所地:珠海。法定代表人:李秋航。被执行人:珠海东鹏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香洲区。法定代表人:郭启海,总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1996)珠民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受理珠海宝华石化经贸公司申请执行珠海东鹏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合作建房合同纠纷一案。该生效法律文书判令:珠海东鹏置业股份有限公司返还借款本金1490万元及利息。根据申请执行人珠海宝华石化经贸公司的申请,本院立案执行,案号为(1996)珠法执字第54号。在原执行过程中,本案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之后而中止执行。现经申请执行人珠海宝华石化经贸公司的申请,本案恢复执行,案号为(2015)珠中法执恢字第17号。在恢复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珠海宝华石化经贸公司认为,被执行人珠海东鹏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已离散近二十余年,法定代表人失踪,该企业无任何可执行的财产线索,执行回款已无可能。遂书面申请终结执行本案。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珠海宝华石化经贸公司申请终结执行本案系其自由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尊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1996)珠民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显荣代理审判员 邹 勇代理审判员 刘 博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关文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