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粤高法立民终字第53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何文钜与珠海珠澳跨境工业区成利威工业有限公司、陈丽芬管辖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珠海珠澳跨境工业区成利威工业有限公司,陈丽芬,何文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高法立民终字第53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珠海珠澳跨境工业区成利威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法定代表人:陈丽芬,董事长。上诉人(原审被告):陈丽芬,女,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上述两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刘玉东,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两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宋星磊,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文钜,男,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香港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李任开,广东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丽,广东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珠海珠澳跨境工业区成利威工业有限公司(下称成利威公司)、陈丽芬因与被上诉人何文钜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珠中法民四初字第1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认为:何文钜系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本案双方当事人因民间借贷而引起纠纷,故本案属涉港民间借贷纠纷,应当参照我国有关涉外民事案件管辖的法律规定确定本案的管辖权。何文钜诉请标的额为人民币2900余万元(本金+暂计利息)。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我省第一审知识产权、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纠纷案件区域管辖和级别管辖等事项的通知》第五条“广州、深圳、佛山、珠海、东莞、中山、江门市辖区的基层人民法院,惠州市惠城区、惠阳区、博罗县、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汕头市濠江区、龙湖区、金平区人民法院、湛江市赤坎区、霞山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韶关市曲江区、浈江区、武江区人民法院、肇庆市端州区、鼎湖区人民法院、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的标的金额为人民币600万元以下(不包含本数,下同)的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纠纷案件”以及第六条第一项“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纠纷案件:(一)广州、深圳、佛山、珠海、东莞、中山、江门、惠州、汕头、湛江、河源、韶关、肇庆、清远、梅州、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的除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之外的所有标的金额为人民币2亿元以下的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纠纷案件”的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成利威公司及陈丽芬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驳回成利威公司、陈丽芬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利威公司、陈丽芬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审理。主要事实和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案中并无上述法律规定的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情形,故本案不应由原审法院管辖,而应由上诉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即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何文钜起诉请求判令成利威公司返还借款本息、陈丽芬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故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何文钜为香港居民,陈丽芬为澳门居民,因此,本案具有涉港、涉澳因素。成利威公司的住所地在广东省,本案诉讼标的额为本金17129609元及利息12794124.28元(计至2015年3月20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和本院《关于调整我省第一审知识产权、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纠纷案件区域管辖和级别管辖等事项的通知》(粤高法【2008】28号)第五条、第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原审法院管辖辖区内标的金额为人民币600万元以上2亿元以下的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纠纷案件,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成利威公司、陈丽芬认为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的上诉理由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邵静红代理审判员 江 萍代理审判员 张 锐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田 青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关于调整我省第一审知识产权、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纠纷案件区域管辖和级别管辖等事项的通知》(粤高法【2008】28号)五、广州、深圳、佛山、珠海、东莞、中山、江门市辖区的基层人民法院,惠州市惠城区、惠阳区、博罗县、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汕头市濠江区、龙湖区、金平区人民法院、湛江市赤坎区、霞山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韶关市曲江区、浈江区、武江区人民法院、肇庆市端州区、鼎湖区人民法院、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的标的金额为人民币600万元以下(不包含本数,下同)的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纠纷案件。六、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纠纷案件:(一)广州、深圳、佛山、珠海、东莞、中山、江门、惠州、汕头、湛江、河源、韶关、肇庆、清远、梅州、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的除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之外的所有标的金额为人民币2亿元以下的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纠纷案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