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茂中法立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信宜市宝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广州市白云区海龙湾休闲大酒店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茂中法立保字第2号申请人信宜市宝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信宜市中兴街17号第三层。被申请人广州市白云区海龙湾休闲大酒店。申请人信宜市宝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被申请人存在严重违约行为,为了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资产,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名下的位于信宜市东镇街道办事处长塘村委会国土证号为信府国用(2007)第0000264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项下325**平方米土地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人陈展鸿所有的深房地字第××号、第××号、第××号、第××号、第××号、第××号、第××号、第××号、第××号房产证项下房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信宜市宝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对被申请人广州市白云区海龙湾休闲大酒店的财产采取查封的保全措施,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广州市白云区海龙湾休闲大酒店名下的信府国用(2007)第0000264号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32552平方米)。二、查封申请人提供的担保物:陈展鸿所有的深房地字第××号、第××号、第××号、第××号、第××号、第××号、第××号、第××号、第××号房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措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国桢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高婷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