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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初字第239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贾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临民初字第2399号原告:贾某,居民。被告:郭某,居民。原告贾某诉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贾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郭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贾某诉称,××××年××月××日原、被告登记结婚,于1996年3月23日生一男孩,现已成年。2009年6月26日原、被告双方因夫妻感情破裂到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后双方于2012年7月5日生一女孩,取名郭晶莹,后因女儿郭晶莹落户口,双方于2013年12月23日办理了复婚登记。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女儿郭晶莹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被告郭某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年××月××日原、被告登记结婚,于1996年3月23日生一男孩,现已成年。2009年6月26日原、被告双方因夫妻感情破裂到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后双方于2012年7月5日生一女孩,取名郭晶莹,后因女儿郭晶莹落户口,双方于2013年12月23日办理了复婚登记。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女儿郭晶莹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及离婚证一份、离婚协议书一份、结婚证一份在卷为凭,经本院审查属实,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关��合法有效,结婚时间较长,且育有子女,虽然双方在生活中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但是本案中并无证据证实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女儿郭晶莹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贾某与被告郭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贾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靳 松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翟汝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