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辉民初字第314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贾普锁与陈国鹏、郭福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普锁,陈国鹏,郭福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辉民初字第3146号原告贾普锁。被告陈国鹏。被告郭福山。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普锁与被告陈国鹏、郭福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日以双方协商自行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锁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贾普锁负担。审判员 程淑芳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马雄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