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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辉民初字第314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贾普锁与陈国鹏、郭福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普锁,陈国鹏,郭福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辉民初字第3146号原告贾普锁。被告陈国鹏。被告郭福山。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普锁与被告陈国鹏、郭福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日以双方协商自行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锁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贾普锁负担。审判员  程淑芳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马雄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