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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民初字第665-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梧州市正一电气自动化有限责任公司与广西西江锅炉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梧州市正一电气自动化有限责任公司,广西西江锅炉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初字第665-3号原告梧州市正一电气自动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梧州市富民三路5号。法定代表人谭放。委托代理人陈鑫,广西正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严绍鹏,广西正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西西江锅炉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梧州市龙圩区龙圩镇西南大道359号。法定代表人余思远。本院在审理原告梧州市正一电气自动化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广西西江锅炉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梧州市正一电气自动化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8月31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并执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梧州市正一电气自动化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10元减半收取为505元,保全费509元,共1014元(原告已预交法院),由原告梧州市正一电气自动化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亦歆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李艳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