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中法民一终字第129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中山市古镇镇七坊村民委员会与区健荣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中法民一终字第129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中山市古镇镇七坊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代表人:何钊活,该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赵琼、张子扬,分别系广东登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助理。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区健荣,男,1986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委托代理人:刘慧媛,广东策言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中山市古镇镇七坊村民委员会因与上诉人区健荣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3)中二法古民一初字第168号,向本院提起上诉。经查,上诉人区健荣在向本院提起上诉后,未向本院递交其在指定期间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的单据,经核查本院财务,亦无上诉人区健荣的交费记录。2015年8月26日,上诉人中山市古镇镇七坊村民委员会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一、作为上诉人,区健荣应当在规定的交费期间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但其未预交,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且不符合司法救助的条件,应按上诉人区健荣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二、上诉人中山市古镇镇七坊村民委员会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上诉人区健荣的上诉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二、准许上诉人中山市古镇镇七坊村民委员会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7639元,减半收取为3820元,由上诉人中山市古镇镇七坊村民委员会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煌辉审判员 牛庆利审判员 官 琳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易嘉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