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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韶始法民一初字第32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韶关市兴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黄穗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始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始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韶关市兴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黄穗珍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始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韶始法民一初字第326号原告:韶关市兴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地址:始兴县(时代星城)130铺。法定代表人:黄德华。委托代理人:钟小木。被告:黄穗珍,女,汉族,住广东省始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韶关市兴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黄穗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韶关市兴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韶关市兴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与被告黄穗珍协商解决本案纠纷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韶关市兴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8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曾金梅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刘 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