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陇民一终字第13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吕某某诉马某某离婚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陇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吕某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陇民一终字第13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吕某某,女,汉族,生于l980年2月23日,不识字,农民,现住宕昌县。委托代理人李明军,宕昌县兴化法律服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某某,男,汉族,生于1978年1月4日,小学文化,农民,住址同上。上诉人吕某某为与被上诉人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宕昌县人民法院(2015)宕民初字第1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宕昌县人民法院(2015)宕民初字第16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宕昌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600元,退还上诉人。审 判 长 蔡喜平审 判 员 朱晓剑代理审判员 李秀梅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陈 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