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潮湘法民一初字第15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谢礼贤与苏清强、陈丽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潮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礼贤,苏清强,陈丽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潮湘法民一初字第150号原告:谢礼贤,男,汉族,住潮州市湘桥区。委托代理人:林锴,广东沛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谢成青,广东沛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清强,男,汉族,住潮州市湘桥区。被告:陈丽英,女,汉族,住潮州市湘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谢礼贤诉被告苏清强、陈丽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谢礼贤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礼贤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礼贤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650元,由原告谢礼贤负担。审 判 长 黄凯虹人民陪审员 林本崇人民陪审员 郑绍定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孙 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