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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枣刑执字第174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邓龙犯放火罪、职务侵占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枣刑执字第1747号罪犯邓龙,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五年七月十五日作出(2005)枣刑一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邓龙犯放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本人不服,提起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五年十一月十五日作出(2005)鲁刑一终字第41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5年11月15日起)。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〇〇八年五月五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鲁刑执字第041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刑期自2008年5月5日至2027年11月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五年。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本院作出(2011)枣刑执字第31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八个月,二○一二年七月二十七日,本院作出(2012)枣刑执字第192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二○一三年十月三十日,本院作出(2013)枣刑执字第223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5年8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邓龙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被监狱表扬奖励1次,记功奖励1次,嘉奖奖励1次,评为2013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邓龙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一贯遵守监规监纪,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自2013年7月至2015年7月间,被监狱表扬奖励1次,记功奖励1次,嘉奖奖励1次,评为2013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邓龙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表扬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邓龙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裁定如下:对罪犯邓龙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五年不变(刑期自2008年5月5日起至2023年6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丹代理审判员 李 帅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高 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