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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初字第14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李凤元与张荣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凤元,张荣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1471号原告李凤元,农民。被告张荣,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凤元与被告张荣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凤元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凤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7元,由原告李凤元负担。代理审判员 雷 鹏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郭玉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