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初字第14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李凤元与张荣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凤元,张荣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1471号原告李凤元,农民。被告张荣,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凤元与被告张荣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凤元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凤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7元,由原告李凤元负担。代理审判员 雷 鹏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郭玉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