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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津法民初字第0405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2-01

案件名称

邹华伟与重庆宝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华伟,重庆宝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法民初字第04052号原告:邹华伟,男,汉族,1987年6月4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委托代理人:XX,重庆循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重庆宝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滨江路西段满庭芳花园A区,组织机构代码70931512-2。法定代表人:吕宗易,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邹华伟诉被告重庆宝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邹华伟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邹华伟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华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9元,减半收取115元,由原告邹华伟负担。代理审判员  樊珊珊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王 念 更多数据: